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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那么一两款手游的“身影”
不少知名手游的制作都十分精美
游戏内地图、场景及元素之多
经常让人目不暇接
一些游戏企业趁机“搭便车”
对热门手游内容进行抄袭
由此引发的诉讼也不断增多
在此类诉讼中
哪些设计应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
如何区分“借鉴”和“抄袭”?
场景地图的“整体”和“局部”之间
是否需要进行双保护?
今天的《法脉准绳》给你启示!
基 本 案 情
《大话西游》遭抄袭?网易索赔208万元
《大话西游》手游由网易(杭州)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网易公司)开发完成,网易公司主张其对《大话西游》中的美术作品享有著作权。
▲《大话西游》主页
《游瀚仙灵》系由游瀚公司研发的手机游戏,后更名为《启风仙语》。启风公司为《启风仙语》手游的软件著作权人。网易公司发现,在《游瀚仙灵》及其更名后的《启风仙语》游戏中,大量的美术资源均复制或改编自《大话西游》手游,具体包括:15个场景设计、14个美术元素设计。
为此,网易公司认为
游瀚公司、启风公司
侵犯了其著作权
遂将两公司诉至广州互联网法院
请求法院判令
1. 两公司立即停止对网易公司游戏中美术作品的复制、改编及信息网络传播行为,立即删除《游瀚仙灵》和/或《启风仙语》游戏内(包括客户端及服务端)全部的侵权美术作品,立即停止《游瀚仙灵》和/或《启风仙语》游戏在任何平台的下载服务;
2. 两公司连续十天在其官方微信、官方网站首页显著位置刊登对网易公司的致歉声明,以消除其侵权行为给网易公司带来的不利影响;
3. 两公司连带赔偿网易公司损失2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8万元;
4. 两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重复主张+在先公开?被告反对网易主张
游瀚公司不同意网易公司的诉讼请求,认为:
❖ 网易公司既对场景地图的整体和局部主张权利,又将场景地图拆分为各个小的场景和设计元素进行权利主张,扩大了保护的内容和范围;
❖ 游戏中的大量元素和具体表达已被在先游戏或在先文献公开,依法不应当获得著作权法的保护。
启风公司未提交答辩状,亦未出庭应诉。争 议 焦 点
❶ 网易公司请求保护的对象是否属于美术作品?
❷ 游瀚公司、启风公司是否侵犯了网易公司作品的著作权以及应承担何种民事责任?
裁 判 结 果
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
1. 被告游瀚公司、启风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网易公司经济损失425000元及维权合理费用40000元,共计人民币465000元;
2. 本案案件受理费23440元,大话西游私服,由被告游瀚公司、启风公司负担18209元,原告网易公司负担5231元。
3. 驳回原告网易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裁 判 理 由
01关于15个场景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的问题
网易公司主张的15个场景,是通过对建筑素材、场景环境、色彩、线条、图案的选择和搭配,构成具有一定美感的平面艺术造型,反映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选择、取舍和艺术处理,具有独创性,属于著作权法所称之美术作品。虽然网易公司主张的15个场景存在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但无论是其中的场景还是场景中具体的建筑物都符合美术作品的特征,具备美术作品的基本属性,均应认定为美术作品。游瀚公司抗辩部分游戏场景已被在先游戏公开使用,属于公有领域的造型艺术,但经比对发现,游瀚公司提出的在先游戏界面跟网易公司主张保护的场景并不相同,而且对于公共领域存在的浑天仪等,网易公司进行了再创作且没有单独主张著作权,故对于游瀚公司的抗辩,不予采信。
(左)《大话西游》内“长安”大场景地图
(右)《启风仙语》内“长安”大场景地图
(左)《大话西游》内“东海龙宫-龙王座”场景地图
(右)《启风仙语》内“东海龙宫-龙王座”场景地图
02关于14个美术元素是否构成美术作品的问题
网易公司请求保护的大唐边境-高府边、方寸山-弯藤树、东海渔村-植物设计、长安-路灯、水晶宫-灯1、水晶宫-灯2、东海龙宫-灯柱和东海龙宫-龙柱8个美术元素属于由色彩、线条、图案构成的艺术造型,具有一定的审美意义,且并无证据表明其不属于网易公司创作或者来源于公有领域,因此,法院确认上述美术元素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美术作品。
(左)《大话西游》内“方寸山-弯滕树”美术元素
(右)《启风仙语》内“白虎岭-弯滕树”美术元素
关于大唐边境-魔王寨-牛角设计、长安-竹子、多场景-小花1、多场景-小花2、多场景-小花3、多场景-小草6个美术元素,系利用公有领域元素再创作的场景地图,适用“严格标准”考量其独创性,投入的智力创作太低,无法达到最低限度的创作性,因此法院认定该6个美术元素不构成美术作品。
网易公司主张的15个场景和14个美术元素均包含在7幅场景地图中,分别是方寸山部分、大唐边境部分、东海渔村部分、傲来国部分、长安、水晶宫和东海龙宫,法院认为,这些场景和元素应当从以下几方面考量:
第一,大的场景地图包含了小的游戏场景或元素,在游戏用户操控游戏的进程中,虽然小的游戏场景或元素会单独呈现,且可能与在大的场景地图中呈现的方式有一定差异,但这种差异不具有显著性和实质性,不足以形成新的美术作品;
第二,如果大的场景地图被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其中的小的游戏场景或元素不再进行重复保护;
第三,如果大的场景地图未被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不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则其中能单独形成美术作品的小的游戏场景或元素,权利人可以另行主张。
据此,法院认为
结合网易公司具体的
主张场景地图、元素
其可主张保护的内容如下所列
在网易公司可主张保护的内容中
哪些内容没有被侵犯著作权?
由于大唐边境-魔王寨-牛角设计、小花及小草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美术作品,且游瀚公司、启风公司的“小山坡-棋盘”“白虎岭-弯藤树”“小渔村-植物”与网易公司的“方寸山-棋盘”“方寸山-弯藤树”和“东海渔村-植物设计”不构成实质性相似,故法院对网易公司认为游瀚公司、启风公司侵犯其上述内容的著作权的主张,不予支持。
▲《大话西游》内“大唐边境-魔王寨-牛角设计”美术元素
(左)《大话西游》内“方寸山-棋盘”小场景地图
(右)《启风仙语》内“小山坡-棋盘”小场景地图
(左)《大话西游》内“东海渔村-植物设计”美术元素
(右)《启风仙语》内“小渔村-植物”美术元素
对于被侵犯著作权的其他美术作品
游瀚公司、启风公司
具体侵犯了网易公司的何种著作权权利?
法院认为:
1. 游瀚公司、启风公司不构成侵犯网易公司美术作品的复制权,复制权的重点在于实现作者对作品复制件数量的控制,本案中,被告在网络环境中传播“抄袭”游戏,未形成复制件,因此不构成对作品复制权的侵犯。
2. 游瀚公司、启风公司构成侵犯网易公司“大唐边境-高府边”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游瀚公司、启风公司未经网易公司的授权或许可,向公众提供含有与该美术作品实质性相似的被控侵权游戏,使公众得以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取该美术作品,侵犯了该美术作品依法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左)《大话西游》内“大唐边境-高府边”美术元素
(右)《启风仙语》内“境外-高府边”美术元素
3. 游瀚公司、启风公司构成侵犯网易公司“长安地图”“水晶宫”“东海龙宫”“大唐边境-塞外”“东海渔村-铁匠铺”“方寸山-山崖”和“傲来国-山涧”7个美术作品的改编权,被告在“抄袭”原告上述作品时,融入了个人的选择与判断等智力性劳动,具备最低限度的创造性,创作出了新的作品,属于对原作品的改编,构成对作品改编权的侵犯。由于将改编后作品进行信息网络传播属于对改编后作品的后续利用行为,包含在改编权的范畴内,网易公司再主张被告侵犯其对该七个美术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不予支持。
(左)《大话西游》内“东海渔村-铁匠铺”小场景地图
(右)《启风仙语》内“小渔村”小场景地图
(左)《大话西游》内“傲来国-山涧”小场景地图
(右)《启风仙语》内“小山坡-山崖及山涧”小场景地图
法 官 说 法
主审法官 邓丹云
2019年,CNNIC发布第44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显示,我国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4.94亿,占网民整体的57.8%;手机网络游戏用户规模达4.68亿,占手机网民的55.2%,网络游戏行业对互联网产业的贡献日渐增强。网络游戏在一路高歌的同时,也经历围绕知识产权特别是著作权的各种矛盾冲突,为了商业利益,不乏游戏企业“搭便车”、抄袭在市场中积累了相当高知名度和美誉度的网游,坐享劳动成果。网络游戏中包含了大量的美工设计,包括场景地图、角色造型、UI界面、美术元素等,哪些设计应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针对同题材开发的网游,美工设计不可避免会运用到相似的元素,是“借鉴”还是“抄袭”?法院通过本案的审理,明晰了具有独创性的场景地图可以构成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利用公有领域创作的游戏场景应适用“严格标准”考量其独创性;明晰了包含在大场景地图里的小游戏场景或元素,在单独呈现的时候与大场景地图中呈现的方式没有构成显著性和实质性差异时,不构成新的美术作品;厘清“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以及“改编权”的专有控制范围。
一、游戏场景地图可作为美术作品予以保护(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游戏场景地图是游戏开发中投入资金和人力非常多的美工部分,判断某一游戏场景能否构成美术作品,需要把握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思想-表达”两分法确定属于思想的表达。游戏场景地图不仅具有以色彩、线条、图案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造型艺术吸引玩家的功能,同时兼具“指路”实现预设任务的功能,而“指路”的功能属于游戏玩法,系思想层面的范畴。根据著作权法只保护思想的表达,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理,具体到场景地图中,应将相关涉及游戏玩法的思想予以剔除。该案中,网易公司主张的权利作品《大话西游》通过红墙黛瓦配汉白玉墙砖、大理石飞檐的国风基调、气势恢宏的长安城建筑、魔幻的东海龙宫等平面艺术造型还原的西游魔幻世界,显然是可以被感知的具体表达,而非游戏规则或功能性的抽象思想,因此著作权法可以予以保护。
2. 场景地图应具有独创性。独创性是美术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前提,对于美术作品独创性的判断,法律并没有设定一个明确的高度,只要是作者独立创作,具有最低限度的审美意义,大话公益服,且不属于公有领域的造型艺术,均应视为满足了美术作品的独创性要求。本案中,网易公司主张的15个游戏场景,是通过对长安建筑素材、场景环境、色彩、线条、图案的选择和搭配,构成具有一定美感的平面艺术造型,反映出创作者富有个性的选择、取舍和艺术处理,具有独创性。虽然游瀚公司抗辩主张该15个游戏场景属于公有领域的造型艺术并进行了相应的举证,但是经一一比对,以上15个场景地图与游瀚公司举证的场景地图并不相似,无法证实该15个场景地图来源于公有领域的惯常表达。因此,该15个游戏场景可作为美术作品予以法律保护。
3. 适用“严格标准”判断利用公有领域元素再创作的作品。构成作品的独创性包含两种情况,一是从无到有进行的独立创作,二是利用公有领域的元素进行的再创作。如果是利用公有领域的元素进行再创作的作品,在判定其独创性时应适用“严格标准”,只有达到一定的创作高度,投入了一定的智力创作,才能认定为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本案中,网易公司主张的魔王寨的牛角、小花和小草等美术元素均属于公有领域的常用元素,任何人都能以此为基础进行创作,因此应适用“严格标准”判断其独创性。如魔王寨的牛角,网易公司仅仅通过渐变色使之艺术化,且从白到红的色彩搭配亦为常见,无需投入多少智力创作;小花、小草系按照客观存在的自然植物创作而成的,造型构图、色彩选择均十分简单;因此,法院认定上述元素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范围,不构成美术作品。
二、场景地图的“整体”和“局部”保护(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游戏场景地图通过不同地区的介绍,与文字配合,构建整个游戏的世界观。随着玩家的游戏进行,游戏场景地图会从一个大的场景地图切换到具体的小场景地图,而具体的小场景地图可能包含在大的场景地图中。如何确定场景地图的保护范围,“整体”与“局部”之间要不要进行双保护,还是要遵循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独创性”的标准,结合场景地图的美工设计进行考量。经向网易公司了解游戏场景地图的美工设计,我们了解到在大的场景地图内包含的小场景地图,在单独呈现时会根据游戏规则设计和考虑玩家的游戏体验作出不同于整体内的设计。因此,游戏场景中的“整体”与“局部”不同于传统作品如一本书、一幅画中单纯的整体与局部的关系,美工设计的“不同”成了应当重点考量的因素,根据著作权法“独创性”的标准,只有该“不同”与大的场景地图内包含的场景或元素形成明显的区别,满足作品独创性的要求,才可以作为新的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在具体分析涉案场景地图和美术元素的保护范围时,应当采取“三步走”的分析方法:
1. 大的场景地图包含了小的游戏场景或元素,在游戏用户操控游戏的进程中,虽然小的游戏场景或元素会单独呈现,且可能与在大的场景地图中呈现的方式有一定差异,但这种差异不具有显著性和实质性,不足以形成新的美术作品;
2. 如果大的场景地图被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则其中的小的游戏场景或元素不再进行重复保护;
3. 如果大的场景地图未被认定为构成实质性相似或者不被认定为美术作品,则其中能单独形成美术作品的小的游戏场景或元素,权利人可以另行主张。
三、侵犯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与改编权的认定(向上滑动查看更多)
司法实践中,不乏司法判决笼统地认定被告侵犯原告作品的著作权,未就著作权的每一项法定权利进行逐一的分析。本案中,网易公司主张保护的作品,在剔除掉未能形成明显差异的“局部”地图以及不具有独创性的美术元素后,与被诉游戏场景在整体观感上构成实质性相似,可以初步判断侵犯了网易公司作品的著作权,但侵犯何种权益,应当围绕网易公司的主张进行审理。著作权包含人身权和财产权,财产权又称为“经济权利”,是指那些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享有的以特定方式利用作品并获得经济利益的专有权利,在我国即指著作权法规定的复制、发行、出租、展览、改编、信息网络传播等13种法定方式。只有厘清著作权人享有的各项权利,才能准确判断哪些行为构成对著作权的侵犯。
本案中,网易公司主张游瀚公司、启风公司侵犯其作品的复制权、信息网络权和改编权,因此,法院从三个法定权利的自身内容、范围和边界进行了一一分析,同时也点出了相关的区别。复制权的重点在于实现作者对作品复制件数量的控制,游瀚公司、启风公司复制网易公司的美术作品主要不是追求复制件数量的多少,而是用于信息网络传播,因此,对于网易公司主张的侵犯复制权的主张,不予支持。游瀚公司、启风公司将与网易公司实质性相同的游戏场景地图或者美术元素通过网络游戏的形式传播,构成侵犯网易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而关于改编权,只有再现原作品的同时又存在较为明显的、能够被识别的差异,才能构成对作品的改编,即对原作品的权利进行了独创性的改变,创作出了新的作品。需要强调的是,改编权范畴包括了对改编后作品的后续利用行为,因此,只要认定侵犯了网易公司的改编权,则不再认定侵犯网易公司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来源:广州互联网法院
通讯员:朱晓瑾
编辑:杜绮祺